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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的猪队友

汉服爱好者清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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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起案例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中,赵某即曾经的场外交易第一人赵东,案例关键词之一是“追诉漏罪”。今天刘律师给大家深扒一下,赵东是如何被猪队友坑了七年。 赵东是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抓走的,之后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9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将赵东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部分的事实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2021年4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赵东一案定于5月12日上午九点半,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欧科链讯消息,赵东在开庭前已经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据公诉人所述,赵东团队为“天天向上”平台部分资金提供虚拟货币场外兑换业务,可查实的所涉交易达两千余万元,按持股比例70%分配收益,检察院起诉赵东: 获利三万余元,建议量刑两年,可适用缓刑。 坊间一片哗然,普遍认为太看不起东哥的赚钱能力了。根据今天最高检公众号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让我们能够清晰了解到案件细节,彼时检察院关于赵东团队犯罪的准确数额是:2019年6月至12月,赵东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 赵东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赵某鹏和周某凯是赵东团队的成员,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给二人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其中周某凯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赵某鹏坚持不认罪(猪队友),同样坚持无罪的还有一个otc叫余某,量刑建议也是一年半。 根据通报,“针对赵某等人辩解对尤某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所涉资金涉嫌犯罪均不知情等情况”,我们了解到,在审查起诉和开庭过程中,赵某鹏一定是不认罪的。我猜想,之所以做无罪辩护无非是觉得,即便不认罪,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也就一年半,反正也关了很久了,不如拼一把,即便判了,很快也能出去,万一判决无罪,就抄上了。 殊不知,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了,而这一次,是反着转的。 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2021年5月12日的庭审中,针对无罪辩护的问题,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情况,西湖区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人员手机数据作进一步恢复、提取,对尤某与赵东团伙、周某凯等人的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足以证实赵东等人明知尤某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事实。 重点!重点!重点!西湖区检察院在审查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时发现,赵东团伙还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肖某、尤某、赵东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追加了赵东、赵某鹏、周某凯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检察院本来只是想通过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赵东等人对上游资金的非法性是明知的,但查阅聊天记录过程中,发现赵东漏罪了。再换句话说,如果当时赵某鹏不做无罪辩护,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就不会再去深挖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了。 这个案件,西湖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3月24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东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相比之前认罪认罚给出的量刑建议,赵东、赵某鹏当然无法接受,眼瞅着快出去了,突然晴天霹雳,遂提出上诉。同年9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卦归八卦,刘扬律师聊一聊大家最关心的法律问题: 1.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说的,原话说的是“律师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律师做无罪辩护仅仅是一份工作,而当事人则是人生,律师100个无罪辩护成功1个,那就叫成功,所以作为当事人,自己心里还是要有数的。今天也看到梁亮的爱人林开女士发文称梁亮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这可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最重的刑期了,也是我已知的币圈这个罪名判的最重的了,哪怕不请律师,也不能再差了,何况其家姐、爱人都面临着刑事风险。 2.并不是所有买卖U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最高检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重点是非法买卖外汇),赵东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仅仅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不涉及外汇,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仔细剖析赵东一案,要证明买卖虚拟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标准:(1)调取15笔成交记录中涉及的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均能够与聊天记录中交易的数据相互印证。(2)对15笔交易中的收款人制作询问笔录,证实15笔收款记录均为境外人士所支付的外贸相关费用。(3)对赵某及其团伙成员进行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赵某等人在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向对方提供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并用迪拉姆买进泰达币,同时让国内团伙将泰达币非法卖出换回人民币的事实。(4)对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载体开展针对性勘验,确定了由犯罪团伙控制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再对虚拟货币钱包的交易记录与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查明了赵某犯罪团伙“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 所以,刘扬律师多次发文表示,广东省高院通报的大埔县那起买卖u案件,从通报内容来看,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缺少虚拟货币兑换外币这一环节。所谓变相买卖外汇类的非法经营案件,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3.预测U商将迎来血雨腥风。我上次作出此类预测是在2020年12月PLUSTOKEN案被媒体曝光之后。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以后,买卖U等于非法经营会在基层司法机关形成牢固的印象,加之非法经营罪不可细说的罪名特点,预测接下来U商涉非法经营的案件不在少数,包括很多已经上岸洗手的大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希望圈内人不要赚不该赚的钱。U商,作为币圈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先是为了赚钱沾了网赌电诈的钱,掩了隠,帮了信,后来又趟了外汇这趟浑水,要知道我们国家是实行外汇管制的,你otc在自己国内爱怎么折腾,钱无非是左手倒右手,但你这么一弄,把钱都弄出去了,做的就有点过分了,地下钱庄,跨境贸易,洗钱,这些万万不能碰。 5.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定性仍旧不属于资金。从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始终是将虚拟数字货币作为“媒介”,从该种说法上看,实质上是否定了虚拟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6.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意义。通报显示,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我个人的观点是,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是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旨在强调“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但在具体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其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仅仅是作出某类外币是否属于外汇的认定,但迄今为止,我没有看到过各级外汇管理局将虚拟数字货币直接认定为外汇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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