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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EOS社区公开宣布“区块生产者合约”,为的是规范EOS社区的治理模式,以让社区发展更好,也使EOS代币能够展示其真实价值。
但关于“区块生产者合约”,各个节点都有不同意见。EOS Titan在steemit上发表的《Remarks on EOS governance and BP ownership disclosure》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为EOS的持有者,你也应该或者需要听一听他们的观点,因此笔者以翻译兼解读的形式分享出来。
我们(EOS Titan)希望进一步扩展其所有权披露和遵守李嘉图合约问题上的立场,还想借此机会就旨在更广泛地为EOS治理奠定基础的文件发表一些意见。
我们理解并支持区块生产者合规的要求背后的意图,也欢迎社区成员积极研究这些问题的所有诚意与努力,并且分享许多关于滥用网络激励机制的恶意或欺诈行为者的担忧。
话虽如此,我们也对某些社区成员所采取的方法表示担忧,这些成员已经审查并评论了区块生产者和区块生产者候选人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生产者李嘉图合约的明确规定。
关于我们的所有权披露,我们希望明确表示我们的披露符合生产者李嘉图合约的明确规定。
我们根据已经有的声音得出了这个结论。所有权披露具体要求披露“我公司”的受益所有权超过10%的门槛和所有直接股东。如我们的所有权披露文件所述,EOS Titan目前不是一家公司。它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形式的法人或其他类型的集体实体,例如合伙企业或协会。它确实是志同道合的个人之间的临时非正式联盟。
我们注意到,虽然“我公司”并不是区块生产者李嘉图合约中的一个定义的术语,但对该词组没有合理的解释,其中包括没有内部结构且没有股东的特设集体。
因此,在生产者李嘉图合约(即“我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直接股东”)的所有权披露条款中部署的概念不适用于当前状态的EOS Titan,因此我们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
我们想补充的是,目前没有任何一方被考虑成为EOS Titan的10%或更高的所有权股份。如果它被合并,也没有任何候选人被认为是EOS Titan收入的10%或更多的最终受益者超出我们网站上提供的个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全资公司。
话虽如此,我们仍然质疑要求遵守生产者李嘉图合约是否明智。当明文不明朗时,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很难完全辨别出合同的意图。此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做出意图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李嘉图合约不必要太多限制。
作为说明,考虑以下内容:
遵循生产者李嘉图合约关于所有权披露的明确规定,很容易得出结论,合同的意图是只有公司才有资格获得区块生产者身份。像块生产者这样的基础治理机构层面的这种限制会给EOS网络的治理结构带来弱点。
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将区块生产者的结构限制为“公司”,其定义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已有所不同,并且既未定义为生产者更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未定义为当前正在流通的文件的上下文中作为“宪法”。
我们认为,关于区块生产者治理的实验和多样性对网络更有利,并最终将形成一个更具弹性和审查能力的平台。块生成器可能是个人,DAO,dApp,自治代理,非政府组织,并且可能采用许多其他形式,不应该限制为单一类型的所有权或操作结构。
李嘉图合约不是(并且不声称是)宪法文件。但是,它是一份关键文件,旨在构建EOS治理框架的某些基本机构的运作和行为。因此,我们认为,生产者合同是如此基本,以至于它应该得到一种与起草宪法时所用的一定程度的关注。通过在这个层面使用这种限制性语言,我们正在扼杀关于链式治理机制的创新。我们还争辩说,在这个阶段坚持严格遵守这一点可能会迫使区块生产者丧失显着的敏捷性,
支持这种基本限制将与我们帮助使EOS成为反脆弱和审查制度的目标直接相矛盾,我们将其视为我们的基本核心价值观之一。
关于更普遍的EOS治理框架的制定,我们进一步争辩说,起草宪法和其他准宪法或基本文件具有挑战性,部分原因是在不引入不受欢迎的限制的情况下创建此类结构文件非常困难。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含在EOS-Mainnet Github治理存储库中的文件未经过适当的讨论和辩论,在发布之前的最后一刻被更改。主网没有适当的通知或审核期,并且还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链上股权加权验证或代币持有人的认可。
此外,许多文件或规定没有客观地满足可以合理地期望具有如此重要性的文件的最低质量标准。我们对任何治理方法持怀疑态度,这种方法在这个早期阶段试图严格遵守目前流通的临时文件的规定,这样做会突然采取行动。
我们呼吁采取更加温和和保守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与文件在这个早期阶段所获得的隐含合法性水平保持一致。在我们看来,这些文档实质上是一个提案,或者最好是在该社区成员熟悉的其他环境中调用的内容,即新提交的评论请求(RFC)。
因此,我们希望向社群发出呼吁,并建议通过使用EOS论坛dapp智能合约或其他机制来进行这些辩论。我们鼓励利益相关者就此问题表明立场,并本着DPOS的精神发表意见。
EOS Titan发表的原文链接:
https://steemit.com/eos/@eostitan/ownership-disclosure-and-remarks-on-eos-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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