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种旨在用作支付或结算手段的数字资产
- 以国家货币计价。
- 发行人有义务以固定金额的货币价值进行兑换、赎回或回购。
- 不是国家货币,不是由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
- 经批准的保险存款机构子公司
- 联邦认证的非银行支付型稳定币发行方
- 州认证的支付型稳定币发行方
- 储备金要求:发行人必须持有不低于未偿付稳定币总量 100% 的储备资产(1:1 支持),主要包括美元现金、联邦储备银行存款、受保存款机构的活期存款、短期美国国债(93 天内到期)、特定条件的隔夜回购协议以及投资于上述资产的货币市场基金。
- 赎回政策: 公开披露赎回政策,并建立及时赎回的程序。
- 透明度: 每月发布储备金构成报告,并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同时需有 CEO 和 CFO 的书面证明。
- 虚假认证的后果:
- 故意违规:最高 20 年监禁 +500 万美元罚款;
- 过失违规:最高 10 年监禁 +100 万美元罚款。
- 资本与风险管理: 遵守由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制定的资本、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运营、合规、IT、网络安全)等要求。
- 业务限制: 主要限于发行、赎回稳定币及管理相关储备和提供托管等直接支持活动。
- 禁止付息: 不得向稳定币持有者支付利息或收益。
- 需进行客户资产隔离,禁止与自有资金混同。
- 客户资产优先于发行人债权人。
- 禁止将客户资产纳入自身资产负债表。
- 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托管操作流程说明。
- 针对受保存款机构(非信用社)及其子公司: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
- 针对受保信用社及其子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 针对联邦认证的非银行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货币监理署。
- 暂停或撤销发行资格:如果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确定发行人或其机构关联方严重违反本法案,可禁止许可的发行人继续发行支付稳定币。
- 停止令:若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发行人或其机构关联方正在违反、已违反或试图违反本法案、法规、命令、书面协议或条件,可命令其停止并终止此类违规行为或做法,采取积极行动纠正违规导致的情况。
- 移除和禁止参与: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可移除发行人的机构关联方,或禁止其进一步参与发行人或所有许可发行人的事务。前提是确定:该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试图违反本法案、法规或命令;违反《美国法典》反洗钱相关法律。
- 未经许可发行: 任何未经批准而发行支付稳定币的实体(以及明知故犯参与其中的关联方),将被处以每天最高 10 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罚款期限此类支付稳定币未偿还期间的每一天。
- 一级违规:对于许可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如果实质性违反了该法案、相关法规、命令或书面协议 / 条件,将被处以每天最高 10 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 二级违规:如果许可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故意参与违反该法案或相关法规 / 命令的行为,除了可能的一级罚款外,还可能被处以每天最高 10 万美元的额外民事罚款。
- 明知报告不实:罚款最高 100 万美元,监禁最高 10 年,或两者并罚。
- 蓄意提交不实报告:罚款最高 500 万美元,监禁最高 20 年,或两者并罚。
- 对于任何非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方来说,发行支付稳定币的行为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即为非法。
- 对于托管中介机构来说,提供或销售非由「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发行的支付稳定币,将在法案颁布之日起 2 年后才开始被禁止。这给了市场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来适应。
- 关于批准受保存款机构或非银行实体子公司发行稳定币的程序将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生效:
- 法案颁布之日起 12 个月后;
- 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发布实施 Section 5 的最终法规之日起 120 天后。
- 关于「内生抵押稳定币禁令」, 在该法案颁布之日立即生效,并持续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