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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orn组讨论内容

weilai11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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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主要针对代码意图裁决的问题展开讨论,在BM提出的V2版公约中提到:如果存在关于代码意图的争端,那么意图将由被选举出来的区块生产者进行投票并且要以绝对多数通过的结果决定。绝对多数投票方的定义为BP投票的2/3+1(即15票)。

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以下2个问题:
1)这样的投票决议是否合适?
2)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讨论伊始,何老师就本次讨论的话题:代码意图裁决问题的背景进行了简单的补充:

在BM的宪法中,丢币盗币是不在裁决范围内的,这里主要是代码意图,当程序出现BUG或更新的时候,谁来裁决。目前很多DAPP都是项目方自己更新,这里的决议主要是DAPP的意图,也就是DAPP本身是要实现什么样的功能,能不能升级,需要一种去中心化的裁决方式,针对这个,BM提出采用BP投票的2/3+1的裁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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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投票决议是否合适?

关于这个问题,广墅首先抛出了自己的疑问:

目前blacklist,是每个BP自行添加的,如果要冻结一个账户,得全部的BP都把该账户添加到blacklist,而不是2/3+1的裁决方式。

在讨论中,大家对这个投票决议基本表示赞成,但在一些细节上(比如:备用节点共同算1票?能否在此基础之上发起全民公投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遁一@GEOS:去中心化的决议,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投票决议,没有更好的方式,如果我们担心BP的投票方式不公正不合理的话,可以增加发起全民公投。

王异@EOS Store:我觉得对于争议代码意图进行投票是合理的,民主的,2/3+1 BP同意这一机制也是可行的。主网启动之前、主网启动之后的bp会议也是采取了这种方式,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这种方式很难说简单或者复杂。
如果是明显对社区有益得行为、明显能够看出善恶的意图,BP很容易会达成一致。至于有人说交易所控制的节点过多,会造成三分之一的反对票,这种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可能我想的比较美好,既然参与到EOS超级节点竞争中来,都是为了更好的生态。谁会去违背民意、指鹿为马。

广墅:如果用2/3+1这个投票数量,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节点被大的票仓控制,那么这个投票就会被控制,需要有一个否决权。比如2/3+1投票中,2/3是主节点,备用节点共同算1票,这样是否会更好些,可以看下技术实现上是否可行。这是我比较担忧的。

Larry@EOSCannon:个人意见是BP这个 2/3+1也是一个短期解决方式,不能做长期的,而且BP现在资源也的确有限,可以理解BM的考虑,但估计也是个易变的短期考虑。认为不是所有裁决都是在一样的层级的,BP这个应该是最后考虑的方法,建议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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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会上,大家对投票决议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能让决议更好的被社区成员接受的方法,比如:仲裁员给出仲裁令, 然后交由全体BP来投票表决;通过一些有信用的的BP采用多签的形式做信用保障;引入公投等方法。

遁一@GEOS:有争议就需要去判断,这个判断不能是中心化的,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可以采用BP投票或者是公投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公投效率会比较低。

广墅:合理的方式就是仲裁员给出仲裁令, 然后交由全体BP来投票表决,其中以2/3+1投票通过来决定。 2/3+1只是一个生效的方式,实际上仲裁令还是由仲裁员来给出。仲裁员给出的仲裁令本身是不生效的。BP经过决策后才能生效, 2/3+1票是BP决策的方式。

遁一@GEOS:我觉得广墅的方法是合理的,DAPP的意图出现争议了,丢给21个BP,那21个BP就会互相推诿,谁来验证和调查这个事情,那如果直接交给仲裁员调查分析,仲裁员完成调查后,给大家分析报告,再通过BP的投票,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些。

何老师:是否可以做合约的多签,如果需要修改什么内容,这些多签同意后,才能修改。未来是否有可能不通过BP或是仲裁,而是通过一些有信用的的BP采用多签的形式做信用保障,这种形式是否可行?

Duoba:这里只提到由BP投票决定,是否可以引入公投。在发生某件事情的时候,引入公众的投票,在某一个时间节点,如果BP的投票和公众的投票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可以合理的认为BP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如果二者投票是不一样的,那可能需要另外的处理。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更加反应公众的意见。

何老师:目前常规流程是仲裁发起仲裁令,BP复审投票,也可能会有人对这个流程质疑。是否可以完全放开,从新选择一些有信用额度的第三方机构或BP,作为自己DAPP的决策机制进行自由多签。相当于每个DAPP团队设置自己的流程。设置的好与否,会影响到DAPP本身的信用。

除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大家对“投票决议中BP的权利是否过大?能否引入公投”的问题展现了的兴趣?

广墅:如果有人提到这样投票BP权利过大,在我看来这个是无法进一步解决的,链上要执行,最终还是需要BP来操作,不存在因为这个决定让BP权力更大,因为BP本身就有这个权利,他们也应该执行这个权利,只是用什么方式来执行这个权利。

何老师:这个条例是主要讨论关于DAPP出问题的裁决,如果一个DAPP都需要公投的话,成本和代价都会比较高。所以遁一提到通常情况下是由BP来裁决,当有大量投票否定并希望公投,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再次公投。

Victor:我认为交给一个仲裁机构重新的审视(即重新引用一个仲裁庭,类似二级法院),应该会比交给社区公投效率和准确性更高些。

广墅:比较赞同Victor的意见,不认为DAPP发生问题应该让公众对代码意图裁决。如果BP的投票不能准确反应,那么BP的投票更不能精确的反馈结果了,我不相信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会比BP更准确。所以说通过二次仲裁或是多次仲裁,这样可能会更好点。

何老师:建议也有必要保留公投的方式,通常情况下DAPP是不用公投的,现在的DAPP是都比较小。如果涉及到影响到整个社区的比较大的DAPP(像以太的DAO),这时候还是会需要公投。在仲裁机构存在的同时,公投也还是会有存在的必要,只是需要提高公投的门槛和透明性。

遁一@GEOS:全民公投是否可以设为最后情况下启用的功能。针对非常有争议的案件采用公投。

针对代码意图裁决问题这一条例,会上大家都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讨论中切磋,为彼此解惑,并达成共识。同时也提出一些有实际价值的建议,期待下一次讨论可以针对这些具体意见有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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