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corn组讨论内容
weilai1105523
发表于 2022-12-2 04: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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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以下2个问题:
1)这样的投票决议是否合适?
2)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讨论伊始,何老师就本次讨论的话题:代码意图裁决问题的背景进行了简单的补充:
在BM的宪法中,丢币盗币是不在裁决范围内的,这里主要是代码意图,当程序出现BUG或更新的时候,谁来裁决。目前很多DAPP都是项目方自己更新,这里的决议主要是DAPP的意图,也就是DAPP本身是要实现什么样的功能,能不能升级,需要一种去中心化的裁决方式,针对这个,BM提出采用BP投票的2/3+1的裁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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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投票决议是否合适?
关于这个问题,广墅首先抛出了自己的疑问:
目前blacklist,是每个BP自行添加的,如果要冻结一个账户,得全部的BP都把该账户添加到blacklist,而不是2/3+1的裁决方式。
在讨论中,大家对这个投票决议基本表示赞成,但在一些细节上(比如:备用节点共同算1票?能否在此基础之上发起全民公投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遁一@GEOS:去中心化的决议,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投票决议,没有更好的方式,如果我们担心BP的投票方式不公正不合理的话,可以增加发起全民公投。
王异@EOS Store:我觉得对于争议代码意图进行投票是合理的,民主的,2/3+1 BP同意这一机制也是可行的。主网启动之前、主网启动之后的bp会议也是采取了这种方式,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这种方式很难说简单或者复杂。
如果是明显对社区有益得行为、明显能够看出善恶的意图,BP很容易会达成一致。至于有人说交易所控制的节点过多,会造成三分之一的反对票,这种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可能我想的比较美好,既然参与到EOS超级节点竞争中来,都是为了更好的生态。谁会去违背民意、指鹿为马。
广墅:如果用2/3+1这个投票数量,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节点被大的票仓控制,那么这个投票就会被控制,需要有一个否决权。比如2/3+1投票中,2/3是主节点,备用节点共同算1票,这样是否会更好些,可以看下技术实现上是否可行。这是我比较担忧的。
Larry@EOSCannon:个人意见是BP这个 2/3+1也是一个短期解决方式,不能做长期的,而且BP现在资源也的确有限,可以理解BM的考虑,但估计也是个易变的短期考虑。认为不是所有裁决都是在一样的层级的,BP这个应该是最后考虑的方法,建议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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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会上,大家对投票决议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能让决议更好的被社区成员接受的方法,比如:仲裁员给出仲裁令, 然后交由全体BP来投票表决;通过一些有信用的的BP采用多签的形式做信用保障;引入公投等方法。
遁一@GEOS:有争议就需要去判断,这个判断不能是中心化的,需要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可以采用BP投票或者是公投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公投效率会比较低。
广墅:合理的方式就是仲裁员给出仲裁令, 然后交由全体BP来投票表决,其中以2/3+1投票通过来决定。 2/3+1只是一个生效的方式,实际上仲裁令还是由仲裁员来给出。仲裁员给出的仲裁令本身是不生效的。BP经过决策后才能生效, 2/3+1票是BP决策的方式。
遁一@GEOS:我觉得广墅的方法是合理的,DAPP的意图出现争议了,丢给21个BP,那21个BP就会互相推诿,谁来验证和调查这个事情,那如果直接交给仲裁员调查分析,仲裁员完成调查后,给大家分析报告,再通过BP的投票,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些。
何老师:是否可以做合约的多签,如果需要修改什么内容,这些多签同意后,才能修改。未来是否有可能不通过BP或是仲裁,而是通过一些有信用的的BP采用多签的形式做信用保障,这种形式是否可行?
Duoba:这里只提到由BP投票决定,是否可以引入公投。在发生某件事情的时候,引入公众的投票,在某一个时间节点,如果BP的投票和公众的投票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可以合理的认为BP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如果二者投票是不一样的,那可能需要另外的处理。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更加反应公众的意见。
何老师:目前常规流程是仲裁发起仲裁令,BP复审投票,也可能会有人对这个流程质疑。是否可以完全放开,从新选择一些有信用额度的第三方机构或BP,作为自己DAPP的决策机制进行自由多签。相当于每个DAPP团队设置自己的流程。设置的好与否,会影响到DAPP本身的信用。
除以上两个问题的讨论,大家对“投票决议中BP的权利是否过大?能否引入公投”的问题展现了的兴趣?
广墅:如果有人提到这样投票BP权利过大,在我看来这个是无法进一步解决的,链上要执行,最终还是需要BP来操作,不存在因为这个决定让BP权力更大,因为BP本身就有这个权利,他们也应该执行这个权利,只是用什么方式来执行这个权利。
何老师:这个条例是主要讨论关于DAPP出问题的裁决,如果一个DAPP都需要公投的话,成本和代价都会比较高。所以遁一提到通常情况下是由BP来裁决,当有大量投票否定并希望公投,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再次公投。
Victor:我认为交给一个仲裁机构重新的审视(即重新引用一个仲裁庭,类似二级法院),应该会比交给社区公投效率和准确性更高些。
广墅:比较赞同Victor的意见,不认为DAPP发生问题应该让公众对代码意图裁决。如果BP的投票不能准确反应,那么BP的投票更不能精确的反馈结果了,我不相信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会比BP更准确。所以说通过二次仲裁或是多次仲裁,这样可能会更好点。
何老师:建议也有必要保留公投的方式,通常情况下DAPP是不用公投的,现在的DAPP是都比较小。如果涉及到影响到整个社区的比较大的DAPP(像以太的DAO),这时候还是会需要公投。在仲裁机构存在的同时,公投也还是会有存在的必要,只是需要提高公投的门槛和透明性。
遁一@GEOS:全民公投是否可以设为最后情况下启用的功能。针对非常有争议的案件采用公投。
针对代码意图裁决问题这一条例,会上大家都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讨论中切磋,为彼此解惑,并达成共识。同时也提出一些有实际价值的建议,期待下一次讨论可以针对这些具体意见有更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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