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B. 新加坡
新加坡《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和《股票及期货法》虽未直接出现“证券型代币”的概念,但详细列举了代币会被认定为“资本市场产品”的不同情形:
(上图截自《数字代币发行指南》)
C.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地区的证监会在《证券与期货条例》中,对证券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有具体的列举式规定:
(上图截自《证券与期货条例》)
该条例将“证券”界定为包括“股份、股权股额、票据、债券”结构性产品,并未限制其存在于传统载体。SFC 曾在《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中明确指出其监管对象的性质本质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的传统证券。
D. 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凡是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的产品,就将其认定为证券。而凡是被认定为证券的产品就需要受到 SEC 的监管。豪威测试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在 1946 年的 SEC 诉 W.J. Howey 公司案中确立的法律标准,用于判断某项交易或方案是否构成“投资合同”,从而适用于美国证券法的监管。
豪威测试列出了金融产品被认定为“证券”的四个条件。美国 SEC 发布的《数字资产“投资合约”分析框架(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中列明了豪威测试在数字资产中的应用。我们接下来将就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 金钱投入(The Investment of Money)
- 指投资者向项目方投入金钱或资产以换取某种权利或预期回报。在数字资产领域,无论是使用法币还是加密货币购买代币,只要存在价值交换行为,通常都可以被认定满足这一标准。因此,大多数代币发行都基本符合该项条件。
- 共同事业(Common Enterprise)
- “共同企业”指投资者与发行方之间的利益存在紧密绑定,通常表现为投资者的收益与项目运营成效直接相关。在代币项目中,若代币持有者的回报依赖于项目方的业务发展或平台运营成果,便符合“共同事业”的特征,这一条件在现实中亦较容易成立。
- 对他人努力所得利润的合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ofits Derived from Efforts of Others)
- 这一点是判断代币是否会被归入证券型代币的关键。该条件是指,如果投资者购买产品的目的,是期待未来产品升值或获取其他经济回报,并且这种收益并非来自其自身使用或经营行为,而是依赖他人努力造就的项目的整体发展,那么该种产品将有可能被视作“证券”。



